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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流程: 第一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请登记的住所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第二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步:到所在乡镇经管站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乡镇出示合作社证明材料。 第四步:到县经管局递交合作社申请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步:到工商局递交相关材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