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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信息发布者:田一伟
    2017-01-03 09:53:36   转载

    辽宁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等项目为主,如申报种植及养殖基地项目只扶持与种苗和种畜相关的设施建设项目。

    财政贴息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主要政策

    (一)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一般不用于生物性资产购置。

    (二)财政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计划)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实行先确定项目单位和贴息事项、次年据实结算方式,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涉农企业不低于1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5万元。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其中涉农企业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一般为150万元至45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一般为45万元至150万元。

    (四)同一项目不能多渠道申请财政资金扶持,其他渠道财政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农发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一种扶持方式。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年限不超过五年。

    (五)项目申报数量实行以市为单位总量控制,贷款贴息项目平均每个县不超过5个,财政补助项目平均每个县不超过2个。补助项目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2.市场潜力较大,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7.在项目批复后三个月内实施。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农业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2015年底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完成,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2015年底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没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章程和规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2015年底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项目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包括近年来申报材料造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到期不归还(包括同一法人经办的其他企业及其直系亲属创办的关联企业)、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计划等,以及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

    4.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申报的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农发办要结合实际,通过当地媒体及时广泛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农发办提出正式立项书面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县级审核、市级专家评审后,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报到省农发办。省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性评审。

    拟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办推荐。请各市农发办按《关于做好2016年度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初步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农综字〔2016〕6号)要求,做好贷款贴息项目筛选工作。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产业化补助项目

    上报材料

    请示文件,要求申报单位对每个项目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汇总表;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单位在计划建设期完成项目的承诺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一式6份,其他材料一式3份,电子文档以PDF格式上报。

    上报时间

    以上材料于2017年1月25日前报昌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贷款贴息项目

    上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向县开发办出具的项目申报文件;

    2.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

    3.申报单位出具的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

    4.项目单位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材料;

    6.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意向证明及信用等级证明;

    7.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时可以没有,但现场核查时必须有,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8.土地使用手续;

    9.环境评价及审批手续;

    10.三不欠证明、自筹能力证明、带动能力证明;

    11.工商局出具的合作社成员名册。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活页装订。使用A4纸,一式4份,要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并电子扫描后以PDF格式保存的电子文档。

    上报时间

    以上材料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至昌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四)请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需有关资料,包括各县(区)具体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向当地县级农发办咨询。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事项如有疑问,可向昌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24-75825054于静波 杨光)。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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